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研究會的名稱為:中國人力資源開發研究會英文名稱:China Human Resourc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縮寫CHRDA。
第二條 本研究會是由中國從事人力資源開發學術研究、教學培訓、咨詢服務和具體管理業務的專業機構和個人,以及致力于提高自身人力資源開發水平的企事業單位自愿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研究會的宗旨是: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指導下,按照以人為本、堅持人力資源是第一資源和建設和諧社會的要求,積極促進中國人力資源能力建設,推動中國人力資源的充分開發、科學管理、教學研究和培訓交流等各項事業的發展;發揮政府、各類人力資源開發機構以及致力于提高自身人力資源開發水平的企事業單位三者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吸收國內外科研成果,結合我國人力資源開發的實踐,為政府制訂相關政策提供建議和決策依據;貫徹政府的各項人力資源開發和管理政策;維護人力資源開發機構和其它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提高人力資源開發的專業服務水平;促進各類專業人員的職業發展。 本研究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研究會在活動過程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嚴格推行人力資源開發業內各類專業機構和人員的自律。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研究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研究會的任務和主要工作內容: (一)積極為貫徹政府的各項人力資源開發和管理政策服務,為企業加強和改善人力資源開發的工作服務,為人力資源開發的教育與科研部門服務。按照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促進人力資源開發社會經濟環境的改善,提升全社會的人力資源開發水平。 (二)發揮政府、各類人力資源開發機構以及致力于提高自身人力資源開發水平的企事業單位三者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三)開展學術研究和社會調查活動,吸收國內外優秀科研成果,結合我國人力資源開發的實踐,為政府制訂相關政策提供建議和決策依據。 (四)促進人力資源開發領域的法制化建設,促進人力資源開發培訓和咨詢服務業建立良好的職業道德風范和市場競爭秩序。 (五)協調人力資源開發有關專業機構的相關業務,促進行業自律機制的建立,促進各種業務技術規范和服務標準的建立。 (六)為人力資源開發領域各類專業人員提供專業化服務,滿足他們業務交流和職業發展的需要。 (七)開展有關人力資源開發的教育培訓、管理咨詢、和國際交流等各項工作。 (八)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授權委托,開展評估認證工作。 (九)組織編輯、翻譯、出版有關人力資源開發的刊物,著作、教材和資料,推廣人力資源開發方面的學術成果,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組織表彰。 (十)完成業務主管單位或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定和委托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研究的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研究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研究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研究會的愿望; (三)在本研究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具體要求為: 單位會員應是在人力資源開發的理論研究和開發活動中,做出較好的成績,在社會上有一定影響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 個人會員應是在人力資源開發理論研究、教學活動、實際管理和開發利用方面有較高水平、較多經驗和相當成就的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入會申請書的內容包括: 單位會員: 1、表達加入本會的意愿; 2、單位概況; 3、申請入會單位在人力資源開發方面的情況。 個人會員: 1、表達加入本會的意愿; 2、個人簡歷; 3、個人工作情況。 (二)會員入會申請書經本研究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定。 (三)由研究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研究會和分支機構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研究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對本研究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研究會章程,執行本研究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研究會的合法權益; (三)執行研究會會員的自律要求; (四)完成本研究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研究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研究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研究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本研究會的基本任務和工作方針;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研究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注銷和變更;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領導本研究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研究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研究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研究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研究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研究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研究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研究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研究會秘書長的工作任務是: (一)負責辦理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議定事項、完成會議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后負責貫徹執行; (四)受理事會委托,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提名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研究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研究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研究會開展表彰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研究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研究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研究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研究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研究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研究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研究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研究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研究會修改后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研究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研究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研究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研究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研究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用于發展與本研究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年11月14日第11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研究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